文档介绍:一中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撰写人: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一中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女职工在教育教学及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学校应当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四条学校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岗位技能,积极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促进单位的稳定与健康发展。第五条学校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第六条学校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八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女职工。第十条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享有与男职工同等政策,对女职工业余文化技术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十一条加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学校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确定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生活设施。第十三条学校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普查并支付检查费用。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女职工参加女性特种疾病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十五条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三八”节休假待遇。第十六条学校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按规定减轻劳动定额、降低劳动时间和强度。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第十七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学校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为止。第十八条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2天的休假。(二)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至2天的休假。(三)按规定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第十九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经医院证明从事工作有困难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