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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员工请假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吉林省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的请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请假程序 1. 员工因故不能按时上、下班的,须提前到人事部领取并填写请假申请单, 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的,可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 工作时间员工外出的,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请示,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外出。离岗四小时以上的, 需填写“请假申请单”, 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擅自外出一小时以上的, 视为脱岗并按旷工处理。 3. 两天之内的假期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超过两天(含两天) 以上报院长审批, 请假人需将批准后的请假申请单送交人事部备案,无批准的请假申请单一律视为旷工。 4. 员工请假超过二天(含二天)必须办理工作交接, 对因工作交接不善而导致的后果,由该员工进行负责。 5. 员工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到人事部销假。请假期满未进行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2 二、事假 1. 事假是指员工履行请假手续后,处理个人事务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2. 员工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超过规定天数按旷工处理。三、病假 1. 员工请病假须出具就医单位证明。外地就医必须出具县(区) 级以上医院证明(急诊除外) , 无证明者,视为旷工。 2. 员工请病假 4 小时以内的, 工资照发。员工请病假超过4 小时按日工资减半计算。 3.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请长病假的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龄五年以下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六个月) ,医疗期间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四、婚假 1.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时可享 3 天婚假; 2. 符合晚婚规定(男 25 岁、女 23岁)者, 另给婚假 7 天。 3 单方符合单方享受。如配偶在外地工作, 员工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结婚,可另给路程假。五、丧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时, 给予丧假 5天; 员工的兄弟、姐妹死亡时, 给予丧假 3天; 员工的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 2 天。如员工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往返路程假。六、产假 1. 女员工产假为 90天,从分娩前 15 天至产后 75天, 男方护理假为 3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产假可在产前使用,但前后合并计算,其超过部分按病假处理。 2. 晚育奖励假, 晚育( 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 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员工除休产假外, 另增加产假 60 天,男方护理假为 7 天。七、计划生育假 1. 育龄女员工放置宫内节育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