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居民委员会早在50年代就已存在,在城市的政权建设中曾一度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并被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90年废止)确认为“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但是,在现实的权力关系网络中,居民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却始终比较模糊。因此,在经历了1958-1978年的非常时期后,中国制宪史首次采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之予以定性,其法律价值和政治意义非同小可。结合1982年宪法、1989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②]选举产生,法定选举方式有三种:一是居民直选选举,二是每户派代表选举,三是居民小组选举代表选举。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1949年至1954年是草创阶段,1954年至1958年是建设阶段,1958年至1962年是取代阶段,1962年至1965年是恢复阶段,1966年至1976年是破坏阶段,1976年至1986年是复兴阶段。参见刘祖云:《中国都市居民委员会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中国都市社会基层居民组织的结构与功能研究之一》,《社会学研究》1986年第5期。刚刚建立的居民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性质不明、组织不纯、权限不分、经费使用混乱等问题,为此,上海市政府自1952年起接连两次对之进行全面整顿,至1955年4月清洗出社会治安分子1888人,民主选举后落选里弄干部47364人,查出有政治问题和其他问题的10672人。1954年4月开始的第二次整顿,还对存在于居委会组织中的经费问题作了清查和整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