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
第九章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第二节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三节
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
第四节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第五节
法律责任与自律惩戒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1988
年
8
月
31
日通过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规定了资产评估管理的职责。即“审批中央级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和兼并、拍卖、破产清理等经济活动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问题”,“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评估和财务处理问题”,这是首次在我国政府的正式文件中见到资产评估的字样。
1989
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对兼并方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为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
1989
年
9
月
21
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了《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国资工(
1989
)
3
号)。这个文件是我国有关资产评估工作的第一个政府文件。文件对评估的对象、评估组织、评估原则、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作了简要规定。
1990
年
5
月
31
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工字(
1990
)第
30
号)。这个文件主要对建立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提出要求,做出规定。
1990
年
7
月
6
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组建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全国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之后,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陆续成立评估中心,管理地方的资产评估工作。
1990
年
12
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了第一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这些早期资产评估管理文件的发布和资产评估管理机构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正式起步。
1991
年
11
月
16
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第
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是以政府名义颁发的第一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
91
号令)的发布和相关评估管理法规的出台,为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促进我国评估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3
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修订《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后,发布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年,还发布了证券业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
1995
年
5
月
10
日,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后方可执业,签署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由两个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方为有效。评估机构的申办建立也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的实行,为保证资产评估人员在社会经济中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强化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6
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起草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8
年,根据政府体制改革方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等相关管理职能划归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也划归财政部,相应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移交到财政部。
1999
年,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财政部率先在资产评估行业开展了脱钩改制工作,评估机构在人员、财产、财务和名称等方面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成为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发起设立的独立执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2001
年
12
月
31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
〕
102
号),取消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财政部门的核准或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备案制。
(一)
行政管理更加规范
2003
年
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
〕
101
号),对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提出了全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