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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几个疑难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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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几个疑难问题.ppt

上传人:PAN 2020/10/28 文件大小:3.5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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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民交叉问题()问题的表现:理念?程序衔接?合同效力认定?现有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导致案件处理上混乱不堪,不同地区、(三)①刑民并行。在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上,首先需明确的是刑民独立、并行为主的原则。“公权”与“私权”没有孰轻孰重之分,程序上也没有先后保护之别,故坚持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独有价值,坚持相互独立。②既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也是一个政策考量问题。③“先刑后民”不是一项司法原则或诉讼原则,实践中不能绝对化,分类分情形处理的原则性思路应当坚持。(1)《纪要三》第八条:)对于公安杋关已立案侦査的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事实,债杈人以相同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三)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尚在审理之中的借款纠纷事实,如公安机关认为该事实已涉嫌非法集资,有必要作为犯罪事实予以追究的,公安机关应及吋函告相关法院。法院经审査认为该民事诉讼事实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可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三)对于民事裁判已生效、尚在执行的安重八H太为该民事裁判确认的事实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须纳入刑事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法院。相关法院核查后,应对民事裁判中止执行,与刑事案件一并执行(四)对于民事裁判己经生效并已执行到位的涉案事实,除涉及虚假诉讼、非法转移赃款等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依法应当撤销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形外,可视为当事人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借款,可不再将相关事实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公安机关不再立案侦査,检察机关不再立案监督。(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与《纪要三》的处理基本一致:驳回起诉、移送材料线索、需要纳入刑事程序的,先纳入刑事程序(1)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101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需要立案侦査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岀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1)关于主从合同的效力认定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②《纪要三》第八条:上述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除涉及虚假诉讼、非法转移赃款等严重侵害其他债杈人利益情形,依法应当撤销外一般不宜再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纪要三》第十条: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果相关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讼争借款口被刑事裁判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为避免刑事、民事判三决矛盾冲突,原则上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的精神,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借贷合同无效的,(2)担保人责任承担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②《纪要三》第十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区别对待(一)刑事被告人以其实际控制的财产为非法集资提供担保的,一般不认定出借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可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根据担保人的过错使其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三分之一限额内承担责任(三)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属于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集资,或存在其他严重过错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可不受前述三分之限额责在的限制。构成共犯的,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仼。、贷款诈骗等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与集资类犯罪的关键区别:涉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