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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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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doc

上传人:274030239 2020/10/28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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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的下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坏;(二)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碰撞、空中物体坠落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坏;(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二个月未查明下落的。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以及未遵守停车场规章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污染。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四)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五)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六)发生保险事故时,机动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牌照;(七)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或停车证已过期的车辆的损失;(八)因保险责任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工、停驶、数据丢失或车辆修理后价值降低等各种间接损失;(九)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精神损害赔偿;(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车位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八条每次事故每车位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总保险费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为每车位保险费与投保车位数的乘积。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