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务院批准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它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用户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等。第三条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三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用水分析,用水量大的单位应当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必须及时整治改进。第三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含中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