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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02997.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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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三号)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2009 年3月 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6月1 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 年3月 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投资、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统一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全省高速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交通主管部门在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并商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及服务区内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八条因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持现场秩序,组织养护作业单位及时修复,并依法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第二章建设和养护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设计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及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需要移动或者拆迁桥梁、渡槽、管道、杆线、电力和通讯设施等以及对其他道路设施造成损害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的应当实行特许经营。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投资经营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与依法成立的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规范文本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 可以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第十二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