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类别工程名称单位IIIIII钢结构跨度建筑面积m2m>30>16000>18>10000≤18≤10000工业建筑工程其他结单层跨度建筑面积m2m>24>10000>18>6000≤18≤6000构双层檐高建筑面积m2m>50>10000>30>6000≤30≤6000砖混檐高m30<檐高<50≤30—公用建结构建筑面积2m—6000<面积<10000≤6000筑其它檐高m>60>30≤30民民用建结构建筑面积2m>12000>8000≤8000砖混层数层—8<层数<12≤8筑工程居住建结构建筑面积2m—8000<面积<12000≤8000筑其它层数层>18>8≤8结构建筑面积2m>12000>8000≤8000混凝土结构高度m>100>60≤60烟囱砖结构高度m>60>40≤40构筑物工程水塔高度容积m3m>60>100>40>60≤40≤60筒仓高度容积(单体)m3m>35>2500>20>1500≤20≤1500贮池容积(单体)m3>3000>1500≤1500单独土石方工程单独挖、填土石方m3>15000>100005000<体积≤10000桩基础桩长m>30>12≤12工程(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工程类别工程名称IIIIII工业与民用建筑四星级宾馆以上三星级宾馆二星级宾馆以下单独外墙装饰幕墙高度50m以上幕墙高度30m以上幕墙高度30m以下(含30m)(三)工程类别划分说明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1、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或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库、池类等。(4)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6)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装修工程。2、建筑工程有关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类标准确定类别。(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