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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刘军-s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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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刘军-sa.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0/29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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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起诉书13法硕刘军SA13216913原告吴江市振啸织造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法定代表人王金荣。被告安徽省苏泽织造服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一、;二、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吴江市振啸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泽织造服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内胆布的纺织品,,并且付款方式,收货后30天内付清,此其一;其二,,并且安徽苏泽织造服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全额向吴江市振啸织造有限公司开具了《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时,吴江市振啸织造有限公司仅支付货款12万元,;2013年8月15日,在经过催讨下仍未付清余下款项。在供销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已经约定,若合同出现纠纷,双方届时将根据按照《合同法》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之规定,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仍然未偿还原告本金情形下,已然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鉴于此,。证据和证据来源:(1)江苏省增值税发票,税务局开票记录(共2页);(2)双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律师函邮寄凭证,被告企业注册信息以及原告营业执照。此致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法院起诉人:吴江市振啸织造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