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不可抗力范围从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定义和中国相关法律对不可抗力要求来看,在中国,不可抗力范围包含:(一)自然灾难包含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难造成协议不能推行,应使当事人被免去协议责任。(二)政府行为它是指当事人协议签订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法律、政策、行政方法而致使协议不能推行。当然,对政府行为外延必需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含有行政规章制订权、实施权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含各级政府下设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文件。(三)社会异常事件关键是指部分偶发事件阻碍协议推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行为,但对于协议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所以也能够成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事件。《协议法》要求: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依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去责任,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当事人拖延推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去责任。当事人还可约定不可抗力范围。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应该立即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而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机构出具证实。这里必需注意两点:(1)必需是订约后发生事件;(2)必需是当事人在订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所引发法律后果关键有两种:一个是解除协议;一个是延迟推行协议。至于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解除协议,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协议而只能延迟协议推行,要看意外事故对推行协议影响,也可由买卖双方在协议中做具体要求。如协议中没有要求,通常解释为:如不可抗力事件使协议推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协议;如不可抗力事件只是临时阻碍了协议推行,则只能延迟推行协议。这些问题在国际交往中通常是要订约时采取列举方法。不可抗力范围通常可包含两种:一个是因自然原因引发,如暴雨、冰雹、地震、海啸、雷击或台风等,各国法律通常全部认可这类严重自然灾难属不可抗力。另一个是社会原因引发,如战争、政府法律法令颁布或改变,政府行政干预等,除战争通常可列入不可抗力外,各国对社会原因引发不可抗力范围要求差异很大,对罢工、政府干预等尤为突出。鉴于各国立法上差异,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能够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应十分慎重,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国际交往中,因社会制度、法律要求不一样,对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可笼统草率从事。如"罢工事件",通常地讲,某个企业职员罢工就极难解释为当事人不能预防或不可避免。假如许可在协议中笼统地将罢工列入不可抗力事件,是不妥当。,有时因为相关国家下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及以自然原因而出现一些双方当事人预料不到或无法预防意外事件,如自然灾难或爆发战争等,会使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在这种情况下,对已签署协议应怎样处理,相关当事人是否要对不能推行协议或能完全推行协议负担责任等等,在协议签订专门条款,这种条款叫做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含义现在,各国法律对于什么是不可抗力表示不完全一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对些也只作了标准性要求,概括起来是:非协议当事人所能控制、没有理由预期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能考虑到障碍;对于这种障碍及其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避免或克服。也就是说,并不是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