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营业中止保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营业中止保险()》(以下简称“主险”)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协议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协议为准;主险协议和本附加险协议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协议为准。投保人能够选择其中某一个、某多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一、 .关闭营业处所/ (只适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不超出连续10星期)、、,被保险人或她人代其在营业处因另外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相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营业额时应包含在内。(依据本保险协议要求对毛利润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协议项下,能够取得赔偿营业费用增加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和毛利润加上未保维持费用之百分比所得那一部分额外费用。,因为邻近营业处所财产遭受(本保险协议所限定)损坏,使营业中止或受到干扰,所以造成本保险协议所承保损失而上述损坏将阻碍该财产使用或堵塞其通道口,则不管营业处所或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内财产是否遭受损失,这项损失均应视作因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损失。本条除上述要求外,其它均以本保险协议所载条款为准。,本保险协议所列明“损失”一词应含有下列含义:(1)因为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而取消客房预订或不能接收预订;(2)在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3)旅馆客人因为食用营业处所提供变质或受病菌感染食物或饮料而致伤害或引发疾病;(4)因为营业处所排水设施及其它卫生设备发生缺点,遵照主管当局指示,关闭全部或部分营业处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所引发本条款项下索赔,不负责事故发生后头三天损失。被保险人务必注意使一切物件适合其原定用途,并应克尽职责,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上述意外事件,是保险人负担任何赔偿责任先决条件。本条除上述要求外,其它均以本保险协议所载条款为准。,如未发生本保险协议所承保损失,其原因是因为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不能供给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协议指定处所经营业务中止或受到干扰所致,而不能供给电、气或水是直接因为被保险人取得这些供给发电站或公共供电单位分站财产遭受损失(本保险协议定义)所致,则这项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损失。但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任:政府、市政或地方当局或供给部门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给系统其任何部分有意行为所造成任何损失,或上述任何当局或部门不是单纯出于供给单位发电或供给设施,遭受所保风险造成损坏需要,而行使其停止,限量或按配额供电、供气、供水权力,所以造成任何损失。就上述扩展责任而言,对因为或归因于一个起源或原因所致每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赔偿期限以下: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以后不迟于六十天为止并因为发生损失而营业受到影响一段时间。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供气、供水连续二十四小时以上,不然保险人对由此而发生任何损失不负责任。保险人对上述每次停止供给头二十四小时所遭受任何损失也不负责任。在任何起诉或诉讼中,如保险人认定,因为本条要求,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所保范围以内,被保险人应负举反证责任。本条除上述要求外,其它均以本保险协议所载条款为准。,在本保险协议各项保险金额程度以内,假如因本保险所承保风险,保留在营业处所应收未收账目标统计遗失,受毁或受损,保险人能够赔偿下列各项:(1)用户应付被保险人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账册直接后果,而不能收取这些欠款为限。(2)因损失账册而必需支付超出正常收款费用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