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通过市交通局认定的各区、办事区、开发区管理的县道、乡道、村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大中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以及养管养重,逐步提高的原则。各区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是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市交通公路部门行使行业指导职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参照相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第六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等养护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保证工程质量。第七条各区办事处、开发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并报市交通公路部门核准备案。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年度养护计划分解下达至乡镇、村负责实施,并按月抽查养护计划的落实情况,抽查情况报市交通公路部门备案。第八条市交通公路部门每年两次对各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每次检查考核随机抽出2条线路参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第九条各区、办事处、开发区作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负责推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制;负责筹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保护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使其不被侵占、损坏,保持公路畅通;负责农村公路绿化工作。第十条市交通公路部门作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对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行业监管责任;监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总结、推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验,促进行业技术交流。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章各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为农村公路养管理资金筹措主体,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区、乡镇财政资金;社会各界的损赠、赞助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省、市交通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第十二条省、市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