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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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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问题.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0/3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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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问题   有资格才有权利,成员资格确认问题往往成为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难以回避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也曾进行深入研究,并作为重点问题研究,但后来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就没在《解释》中明确,而是通过司法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在全国人大相关解释出台前,审判实践中,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几种标准。一是纯户籍标准,即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统征前农业户籍的,就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平等享受分配权利。并且,如果原告不在户籍地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权,在其他地方也无资格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权,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落空。二是户籍加义务结合模式。即除了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的外,还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履行义务,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是征地部门确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答记者问时中提到“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这也是成员自益权的体现。”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事实上因人均占有耕地比例不同,给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会不同,故征地部门在征地时按工作程序都会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既然目前司法尚未明确解决该问题标准,而行政机关又应解决该问题,审判中就应以行政解决的结果为裁判依据,这样才能与最高院对该问题的谨慎姿态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