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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状况证明样本.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0/10/30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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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育情况证实我单位,男(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和结婚,于年月日政策内生育第一个儿女,男(女)孩。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经离婚,于年月日和再次结婚。系再婚,再婚前共生育一个儿女,再婚后未生育儿女。特此证实责任人(签章)单位(公章)办理一胎登记卡所需资料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儿女生育登记卡,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实、资料:(1)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2)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实书》;(3)怀孕证实;(4)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实。户口不在本县出具婚育情况证实还需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和县级人口计生局公章;(5)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办理一胎登记卡所需资料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儿女生育登记卡,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实、资料:(1)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2)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实书》;(3)怀孕证实;(4)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实。户口不在本县出具婚育情况证实还需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和县级人口计生局公章;(5)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办理一胎登记卡所需资料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儿女生育登记卡,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证实、资料:(1)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登记卡;(2)夫妻《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实书》;(3)怀孕证实;(4)双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实。户口不在本县出具婚育情况证实还需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和县级人口计生局公章;(5)夫妻近期合影照片(小2寸)。婚育情况证实我单位吴锡朝,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于9月5日和王肖彦结婚,于7月17日政策内生育第一个儿女,女孩。后因夫妻感情不合,于7月20日在灵寿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于5月17日和李建玲再次结婚。吴锡朝系再婚,再婚前共生育一个儿女,再婚后未生育儿女。特此证实责任人(签章)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