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大学科技企业集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企业集团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杜绝采购之中的不正之风,规范采购行为,本着“保证质量、节约开支、堵塞漏洞、避免损失”的原则,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是指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
  第三条集团及直属全资子公司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购置程序进行;集团控股公司参照执行;其他物资的采购由各子公司按其内部规定进行。
  第四条采购实行信息与决策相分离的原则。集团规定以下采购程序:
   ,由使用单位提供该单位领导签字认可的物资采购方案,报集团企管中心双重审定。
   ,由企业集团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专人组成采购小组进行,企业集团参与主要采购过程;各单位购置汽车,一律报集团批准后按此条执行。
   ,单位自购的,由单位总经理确定专人组成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进行。
 第五条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必须采取招标、邀标方式,学校纪检、审计参与招标邀标的主要过程(如标书的审定、开标过程等),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争取更好的效果,招标、邀标应严格按程序进行,规范操作。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集团企管中心参加开标;5万元以上的采购,集团分管领导、企管中心、稽核部参加开标;同类同种物资一年采购量在1万元以上也要招投标。
  第六条采购活动前,必须将采购小组的组成、采购项目和金额等情况报集团企管中心备案,必要时集团将派人直接参与采购活动,职责是监督采购过程的合规合法性。
  第七条采购活动前后,在支付大宗物资设备的款项时,必须附有采购小组采购过程纪要和集团企管中心的审签资料,单位财务部门方可付款,并随时接受集团稽核和监督。
  第八条为了节约采购成本各单位应进行批量采购,不得故意分解成小批量;同时使用的产品应同时进行采购,不得有意分期进行,确实不利于批量或同时采购的应报集团企管中心审批。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