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CEL—018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
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频率 50 Hz、额定工作电压为 380 V(400 V)、额
定工作电流 6 A~630 A 的直动式,三极机电式,控制回路输入电源为交
流的整体式交流接触器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
公告。
不适用于外加节电装置、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接触器及半导体接触器
(固态接触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 40 mm,宽度最小为27 mm。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
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吸持功率(VA);
(5)额定工作电流 Ie 或同一壳架等级额定工作电流范围;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吸持功率(VA)的检测方法依据 GB 21518 的现行有效版本。
1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
简称检测报告)。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
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 GB 21518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吸持功率应依据 GB 21518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源效
率标识标注的吸持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源效率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
的吸持功率应能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上的标注值。
能源效率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21518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标识应采用 80 g 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标识应采用悬挂或不干胶方式粘贴。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交流接触器上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
说明。
标识可悬挂或粘贴在交流接触器本体明显部位,也可粘贴或印制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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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
以 所述方式使用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
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
放大。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
大或缩小,可以单色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不同壳架等级电流范围逐一备
案。规格型号不同但结构相同、吸持功率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
检测报告。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
等方式提交《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以及《办
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
label.)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
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
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
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
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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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