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银行借款合同(适用于国营丶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交通银行借款合同
(适用于国营、集体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
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根据《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3>.l借款币种:
: (大写: ),其中备付利息: (大写: )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借款用途
。
。
第三条提款
:
(l)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账;
(6);
(7)其他: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
年
季
月
(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15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360天为1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
,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
。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序
金额
序数
年
季
月
币种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