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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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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5/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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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总则
根据《证监会第3号令》和《证监会发2001年第121号文》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办法仅对人民币帐户适用。
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
根据证监会3号令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帐户。”公司下属所有营业部都必须把股民保证金全额存入具有证券营业部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和清算中心,单独列户。严禁将客户结算资金进行抵押、挪用。
清算中心必须把营业部上存的客户结算资金全额存入具证券公司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和登记结算公司,单独列户,严禁挪作他用。
客户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和报备
公司法人存款帐户的开设报备根据121号文第二款:专用存款账户的报备与管理的第一条进行申请和报备。
公司法人和存管银行总部签定协议,公司对下属全资证券营业部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具有实时查询、主动划款等功能,营业部应该主动配合总部完成上诉功能的实施。
一般营业部已经开设了银行帐户,因此一般不再开立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根据121号文,专用存款账户的报备与管理,采用现有银行账户的报备方法,避免“资金大搬家”。
根据证监会3号令第8条规定“一个证券营业部只能在同一家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营业部根据保证金的数额,交易量的大小,一般允许设立五—七个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应经公司法人同意,并通过存管银行向证监会报备。包括营业部现有的银行账户报备同样需经公司法人同意。
营业部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不在此内,不必让存管银行向证监会进行报备。
营业部的保证金总额应等于∑结算资金专用存款余额+上存清算中心结算备用金。如果营业部有受托资金,要加上受托资金减去受托资产。即客户保证金总额=∑结算资金专用存款余额+上存清算中心结算备付金+受托资金-受托资产。
自有资金账户
根据证监会3号令规定,清算中心应在主办存管银行设立自有资金帐户,用于自营业务清算及与结算公司对风险基金、开户费、通讯费、证券监管费用、登记费、权证认购手续费,印花税费用、数据服务费、转托管费、罚款、冻结、银行手续等结算。
清算中心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和营业部自有资金及营业部佣金费用的结算和资金往来,也用于和公司其他部门自有资金的往来。
清算中心自有资金账户也用于和交易所交易手续费收入净额和客户清算备付金中交收。
自营和经纪业务清算分开
根据证监会3号令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证券自营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的规定,自营和经纪业务清算必须分开。
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必须在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公司自营业务,所用帐号按规定上报证监会和结算公司备案。营业部不得擅自进行自营业务。
清算中心按自营的交易回报,用自有资金清算;其他的成交回报用客户结算资金清算。
自营业务包括以公司名义股票、债券、回购、逆回购等交易。
二类资金的划转
根据证监会3号令,把资金划分为客户保证金,受托资金和自有资金二类三种资金,规定二类资金中,自有资金类可以向客户保证金类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