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docx

格式:docx   大小:33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1/1 文件大小:3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 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 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第八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第九条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第十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监管账户一并公布。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第三章监管资金总额的确定第十一条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所需的建筑、配套设备、小区绿化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以及各类设备定购合同等资料,确定监管项目所需监管资金的总额。第十二条监管项目的建设资金总额指监管项目从申请预售许可时的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要完成各分项工程所需投入的建设资金总和。为防止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保证扫尾工程的资金,监管资金的总额度应由监管项目的建设资金总额加上该建设资金总额乘以20%勺不可预见费组成。第十三条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规划变更或设备更型等情形,涉及建设资金变动的,预售人可提交设计、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及设备订购单,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监管资金总额和商品预售方案。第四章预售款入账第十四条预售人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购房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购房人持预售人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直接到监管银行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