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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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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1/2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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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已丁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市长黄兴国二。。八年七月H^一日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届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一)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土地;(二) 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三)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四) 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五)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六) 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七) 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八) 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九) 其他纳入整理储备范围的土地。第七条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管理制度。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 拟定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年度整理储备土地规模;(二) 年度整理储备土地供应规模;(三) 年度末储备土地的存量规模。第八条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下达,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和下达。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九条对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委托的单位实施土地整理,应当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被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