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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合同)的移转和消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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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合同)的移转和消灭..ppt

上传人:柯 2020/11/2 文件大小:7.3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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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债的移转的概念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由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2、债的移转的分类债权人的变更一一债权让与债务人的变更一—债务承担债权债务同时转让给第三人一一债的概括承受3、债的转移的原因1)法律行为2)法律规定3)-11、债权让与的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全部或一部转让给第三人享有。2、债权让与的条件1)存在有效的债权。指债权真实存在2)债权须有可让与性,,包括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基于个人信仼关系的债权(雇佣、委托)、为特定债权人存在的债权、)达成让与协议4)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例1甲委托乙外出办理某一事务,甲已支付代理费问:甲可否与丙约定,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2甲欠乙债100万元,丙提供担保。乙与丁约定乙将对丙的保证债权转让给丁,甲仍欠乙债100万。问:可否?-2让与的效力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在转让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1)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2)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如担保权、利息债权等随主债权移转:(3)为使受让人能够行使债权,让与人应交付债权证书,并尽告知义务(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但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责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发生的法律效果。(1)债权让与只有在向债务人为债权让与的通知时,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2)表见让与的效力(3)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为之(4)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例题解说甲欠乙1万,乙把债权转移给丙,但是没有通知甲。问:?2受让人丙能否向债务人甲主张还1万?3债务人未受通知,但是其履行期限已到,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清偿,此时甲乙债务是否消灭?乙丙关系如何解决?,但是仍向原债权人乙还钱,此时甲乙债务是否消灭?分析债务合法消灭,但是真正的债权人是受让人,债权人没有法定原因而受益,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债务不能消灭。债务人仍需向受让人得利债权让与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区别《合同法》第64条确立的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制度(其实也可以联系债权的终止原因:清偿代为受领)与该法第79条的债权让与制度存在相似之处,如都涉及第三人,该第三人都在事实上成为了标的物的接受者等,但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在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制度中,该第三人始终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是替别人以债权人的名义)接受履行债务的,故债务人履行不合格时,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而不是该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决定的)在债权让与制度中,第三人(受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债权人),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债务的,当债务人履行不合格时,债务人应向他承担违约责任,而与原债权人没有干系。-11、债务承担的概念指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2、债务承担的分类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债务承担的要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俄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有承担债务的协议4)、债务承担的效力1)免责的债务承担,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承担债务,并且对于第三人的清偿能力不负担保责任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但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债务人对于原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得对于债权人主张4)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等,但担保债务并不能随主债务的移转而移。第三人为原债务人提供担保的,除担保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外,担保责任因债务的承担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