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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5.4+裁定管辖与管辖权异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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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5.4+裁定管辖与管辖权异议.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1/2 文件大小:9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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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5.4+裁定管辖与管辖权异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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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第四节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基于案件的一定事实与理由,以裁定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2一、移送管辖(一)移送管辖的概念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对案件的移送,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3(二)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管辖的条件:其一,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其二,移送的法院发现本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其三,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4(三)移送管辖的原则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变更的影响。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不得退回,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除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上诉和再审案件以外,重审和再审案件不得移送,只能依法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原管辖区域变更及其原审法院机构撤销以后,重审和再审案件应由新法院接管,由情况变动后的法院处理。5二、指定管辖(一)指定管辖的概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管辖制度。6二、指定管辖(二)。,不能行使管辖权。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法律原因:该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二是事实原因:有管辖权法院的辖区内发生了不可抗拒的事由(地震、山洪爆发等自然灾害)。(争夺与推诿),经协商未能解决——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7二、指定管辖A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与A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首先应当协商,若协商未能解决,应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A省甲县法院与B省乙县法院之间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其共同上级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但是,甲县法院与乙县法院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时,不能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0条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也就是说,甲县法院与乙县法院协商不成时,应先各自报请自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协商不成时,应再各自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8三、管辖权转移(一)管辖权转移的概念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上级人民法院(例: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例: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例: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例: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12月28日)第3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