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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动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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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动迁.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1/3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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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动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    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问题,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第三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棚户区广大群众为重的原则,政策优惠与适当照顾相结合,合理补偿与控制拆迁成本相结合,确保“住有所居”。第二章拆迁补偿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第六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第七条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0%付给房屋产权人,90%付给房屋承租人。第八条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但对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可按以下标准调整房屋补偿价格: (一)经营12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15%; (二)经营24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0%; (三)经营36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5%; (四)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浮后,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评定的补偿价格。住宅改为非住宅按上述标准上浮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上浮的优惠政策。第九条拆迁当事人达成一致且于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第十条拆迁人应对符合下列标准自建或自建公助的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原房屋重置价格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50%比照有证房屋,并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安置: (一)房屋是在2000年以前建造的; (二)房屋独立开门,,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的; (三)居住人具有与房屋座落位置相一致的独立的居民户口; (四)居住人实际在此房居住,没有出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 (五)被拆迁房屋仅用于居住,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居住人没有其它住房的。第十一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接的偏厦、门斗等附属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补偿。第十二条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的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一)有线电视,每户300元; (二)电话迁移费,每部100元; (三)动力电,每千瓦270元; (四)燃气设施,每户1500元; (五)果树,以树干的中间直径为准,每1厘米25元。第十三条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