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优先股股东入股协议书甲方:优先股股东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指定联系邮箱:乙方:发行优先股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指定联系邮箱: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诚信、协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优先股试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规定优先股为:本章程优先股种类为:非累计优先股、不参加分配优先股、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不可调换优先股。第二章公司第三条 发行优先股公司:由()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优先股发行公司承担责任。()以现金出资()万元()以现金出资()万元()以现金出资()万元()以现金出资()万元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五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地址:()。第三章股东第六条股东的姓名:();证件号码:()。第七条优先股股东资格:以股东名册为准,且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投资者条件。第八条入股方式:第九条入股金额:()万元 。第十条优先股股东权利:(一)优先股股东凭股东名册在出资后每一年 12 月31 日可获取固定股息每股()元,固定股息不因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改变;(二)优先股股东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股息;(三)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四)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一般事项享有表决权,但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表决的除外;(五)本协议未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第十一条 优先股东股东义务:(一)优先股股东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以内,需一次性按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缴足出资款项;(二)优先股股东持有(以股东名册登记之日起算)优先股之日起三年以内,不能转让优先股或向公司回售其持有优先股;(三)本协议未规定的义务以公司章程为准。第四章 优先股回购第十二条 优先股回购条件:(一)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决定回购优先股;(二)优先股股东持有优先股期满三年,向公司回售优先股;(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 优先股回购程序:公司回购优先股需经有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回购之后需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五章 协议终止第十四条 公司解散公司因破产、清算,不可抗力,国家政策等其它原因解散注销的,优先股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优先于普通股东,但后于债权人。第十五条 优先股股东主体资格丧失(一)优先股股东丧失持有优先股的资格,经过公司的同意,可以要求公司回购优先股;(二)如优先股未期满三年且公司不同意回购,优先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优先股;(三)如优先股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继承优先股股权的资格,如没有符合继承优先股条件的继承人,优先股则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