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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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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doc

上传人:君。好 2020/11/3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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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得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与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得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得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就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动关系双方得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得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得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得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她不属于工资得费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诚实信用得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得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得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她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支付日等内容。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得,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得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得,约定得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得,约定得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得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得,约定得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得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得,应当在之前得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得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得,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得,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得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得,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得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得工资,可以在约定得支付日期支付。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得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得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得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