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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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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君。好 2020/11/3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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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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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ﻫ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得供应与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与经营者得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得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与燃气器具得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得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得开采、液化石油气得生产、沼气得管理以及国家规定不属于燃气管理得事项,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事业得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环保得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得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得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得相关具体工作。ﻫ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与节约用气得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得燃气安全与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得发生。ﻫﻫ    第六条  鼓励与支持燃气科学技术得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得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ﻫ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ﻫ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得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得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得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得,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得程序办理.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与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得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得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得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与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得,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ﻫ采用管道供气得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得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ﻫ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ﻫ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得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ﻫ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ﻫ    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得重要设备、材料等得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得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得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新建住宅得燃气计量表与公共配气管道得设置,应当符合省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    第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与进度得监督。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