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V20080402)编号:甲方:乙方:市盛峰律师事务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甲方:乙方:市盛峰律师事务所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围乙方的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包括: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7、应甲方要求监测与甲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修改;8、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1、乙方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努力跟踪现行的法律法规动向,为甲方及时提供法律动态及法律知识;2、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3、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4、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5、乙方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6、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7、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9、乙方同意甲方在其相关宣传文件及中使用“盛峰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支持”字样,并同意甲方为表明上述含义而使用乙方商标、标识。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2、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常务联系人, 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财务联系人,负责接收乙方有关财务方面的沟通与联络。 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常务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乙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财务联系人,负责接收甲方有关财务方面的沟通与联络。乙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甲方;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 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6、甲方已知:任何与乙方的经济往来和其他财产往来,都应当通过乙方财务部门进行,并取得乙方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