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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
销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
(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
 
边销茶又称紧压茶、砖茶,是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四川等省、自治区少数
民族群众传统的生活必需品。搞好边销茶的生产和供应,事关民族团结和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为稳
定边销茶生产和供应,保证少数民族群众喝上“放心茶”,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边销茶生产管理,产区继续实行定点生产
针对当前边销茶生产秩序混乱、生产能力过剩和质量下降等问题,对现有的边销茶生产企业进行
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取缔劣质产品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会同
有关部门作出部署;在此基础上,对边销茶继续实行定点生产。
要结合“十五”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调整,按照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区域布局等要求重新制定
定点标准,重新确定定点资格。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定点企业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点资
格,同时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非定点生产企业补充为定点企业。定点生产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民族贸易
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其名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公布。今后,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律不得批准新建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
对重新确定的定点企业要实行动态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经营范围时应标明“生产加工
边销茶”,并在年检中予以重点审核。未取得定点资格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从事边销茶的生产加
工。其中,几原经营范围内有紧压茶、砖茶等边销茶经营内容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
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清理整顿非定点企业和依法取缔劣质产品生产企业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
统一部署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二、改进边销茶销售管理,销区实行定点批发
边销茶销售管理,由销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要在继续发挥供销社边销茶经营主渠道作用
的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减少流通环节和费用,实行定点批发。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可以继续由供销
社归口经营,但要打破省(自治区)供销社统一批发的格局,可赋予销量大的市(盟、州)供销社直接批
发权。其他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在发挥边销茶经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适当增加批发企业数量。由国
家经贸委会同国家民委等部门按照经营渠道、仓储设施、管理状况、区域布局等情况,制定边销茶定
点批发企业的标准,销区省(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并进行监督、检查。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