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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市区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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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市区规划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定西市市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西市区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兼顾旅游功能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其中,规定空间管制的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确标示并独立成篇。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总体规划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空间发展战略、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综合交通、资源环境承载力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经市人民政府、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后,报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第八条?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要报市人大常委员会和省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增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两年内完成。编制旧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权属和优化用地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规划控制地块。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好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向、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主干网络系统布局和规划规模,基础设施枢纽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绿化、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水体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新、旧城区所有建设项目都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单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执行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单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建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以下城市重点地段要单独进行局部城市设计:
(一)行政中心、商业中心、文化中心;
(二)主要生活性干道;
(三)交通枢纽;
(四)广场及商业步行街;
(五)新城区城市节点。
第十五条?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要求,凡已纳入城市规划“红线”“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的空间,应依法加强控制。
第三章?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时限及规划许可附件的内容、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建设项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城市必须的防灾减灾应急避难场所及其他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空间关系,保证相邻权益人的日照、通风、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