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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港口货柜码头改善工程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承包合同:港口货柜码头改善工程合
同
务局(以下简称甲方),为将 ■号货柜 码头改善工程交由 ■工程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乙方) 承包,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条款如下:
一、 工程地点:
码头附近
二、 工程范围:
详设计图、施工说明书、详细价目表及单价分析表。
三、 工程总价:
全部工程总包价为 整(本工程造价为
,营业税为■元)详细价目表附后,竣工后工 程结算总价按照施工说明书总则第十一条及第廿三条之规定办
理。
四、 付款办法:
(一) 本工程无预付款。
(二) 工程部份计价日期,原则上订在每月 日及
月终最后一日办理估验计价,支付该期估验计价 %, 规定工程完成期限不足 作天者(不包含 工作天),按原合约单价计付,不予采用工程款计价调整办法办 理,但如因甲方原因延误连续达 个月以上者,连同原
合约工作天在 以上时,其未完成部份得应乙方要求
按工程款计价调整办法办理之;工程完成期限在 ■工作 天以上者(包含 工作天),以采用工程款计价调整办
法,按 省政府主计处公布之 “ 省营造工程物
价指数”总指数为调整工程费计算标准,其办法详本局营缮工程 补充说明书第八条之规定办理之。 上项估验计价如系采用工程款 计价调整办法办理者,应予按月办理不得延期。
(三) 本工程开工后,乙方将合格材料运达工地时,
品:经检验合格后,按成品单价 %付款。: 经检验合格后,按单项材料单价 %付款。于工程计价 付款时,按其材料使用量核实扣抵之。
(四) 全部工程完成并经正式验收,乙方并已缴存保固切结 及保固不漏切结,除保留工程结算总价 %。
(五) 作为工程保固金,俟保固期满后再行发还外,其余尾 款结清,并无息退还乙方所缴存之全部工程保证金。
五、施工通则:
(一)本工程应依照施工说明书及施工图样等施工,其倘有 未尽之处,乙方应听从甲方施工单位主管工程人员之指示办理, 不得借口有任何要求推诿等情事, 如在施工中,甲方发现工程与 原施工说明书及图样不符, 得要求乙方重行修正施工, 至修正施 工部份,其一切施工工料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全数负责,不 得要求补偿。
(二) 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因承揽工程而发生之债权让与第三 人。
(三)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外发表工程内容或意见
之新闻。
六、 工程期限:
本工程乙方于签订合约后 日内开工,并于开工前
检送开工报告,由甲方主办工程单位查核,全部工程限于
■工作天完成。凡遇不能工作之日,经甲方审查同意后, 得免计工作日数。
七、 逾期罚款:
每逾竣工期限一天,罚款按工程结算总包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