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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陕西省建工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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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陕西省建工险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11/5 文件大小:3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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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陕西省建工险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陕西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理赔工作,确保该项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投保和承保双方利益,依据《建筑法》、《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要求,特制订《陕西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理赔等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手续及步骤管理时,应按此细则实施。
第二章 承保步骤和管理
第三条 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步骤:
1、建筑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须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相同相关投保资料;
2)依据企业工程项目情况、填写建工险专用投保单,并依据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标准计算保险费总额;
3)施工企业将核定保险费缴至保险企业指定保险费资金归集账户;
4)建筑施工企业将缴纳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留存一份至保险办理机构;
5)建筑施工企业凭缴费凭证到保险办理机构领取保险企业出具正式保险单;
6)如保险单遗失,建筑施工企业应立即向保险企业提出补办申请,经保险办理机构查对后补发。
2、保险办理机构:
1)当地保险经办人审核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相同相关投保资料;
2)依据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核定费率表费率标准核定保险费金额;
3)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完整填写投保单;
4)审阅建筑施工企业缴纳保险费缴费凭证并将复印件留存;
5) 将完整规范投保单及投保资料上传至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代理总部;(以下简称建工险保险办理总部)
6)接收保险企业出具正式保险单等协议资料,并通知建筑施工企业领取保险单。
3、陕西省建工险保险办理总部:
1)每个月底汇总所辖各级保险代办部当月业务数据(截止25日);
2)每个月5日,将业务数据和保险企业建工险已生效系统数据进行查对并确定。
4、保险企业:
1)保险企业指定专员和陕西省建工险保险办理总部定时(每七天2次)进行保险协议资料交接;
2)保险企业经过内部步骤生成正式保险单;
3)正式保单生成后,保险企业下属中支企业将保险单正本、保险条款、保险费专用发票等协议组成部分交于投保当地陕西省建工险保险办理分部。
第四条 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标准以下:
工程造价
保险费(费率)
备注
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下
1500元
人民币100万元—1000(含)万元

核定保费不得低于1500元
人民币1000万元—5000(含)万元
1‰
核定保费不得低于1元
人民币5000万元—1(含)亿元

核定保费不得低于50000元
人民币1亿元以上

核定保费不得低于80000元
第五条 各市(区)保险办理部每个月将所辖区域参与保险业务数据(截止25日)进行汇总上报。
第六条 每个月5日,陕西省建工险保险办理总部汇总上月保险业务数据和保险企业查对建工险已生效系统数据。
第三章 理赔步骤和管理
第七条 事故汇报步骤:施工企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按此细则要求程序提交理赔申请表(见附表三)和伤亡事故汇报记录表(见附表四)。
第八条 在保险协议责任使用期内,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和建筑施工相关工作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伤残,均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第九条 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保险企业按被保险人有效医疗费用金额(医保政策要求自费项目除外)85%进行赔付,每一被保险人最高赔付金额10000元人民币为限。
2)、被保险人不管一次或数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均予赔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金额达成10000元人民币时,该被保险人医疗保险责任终止。但残疾和死亡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如在一百八十日时诊疗仍未结束,按一百八十日身体情况进行残疾判定。依据被保险人残疾判定汇报,按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给付百分比表》中对应百分比(见附表4),赔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赔付金额=伤残对应百分比*保险金额
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企业赔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10000元人民币。
第十条施工企业发生死亡及重、特大意外伤害事故应二十四小时内报案,保险企业接到报案后立即通知建工险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在48小时内前往事发地点。保险企业全省统一报案电话95500。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事故处理完成后,在办理投保手续机构填写理赔申请书,按要求提供相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