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法论文参考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民法论文参考》的内容,具体内容:民法是调整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法律,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法律规范。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篇1浅谈胎儿权益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概述...
民法是调整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法律,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法律规范。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浅谈胎儿权益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概述
(一)胎儿的法律含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辞海》中关于"胎儿"的界定主要从生理角度予以界定即"妊娠12周(也有人提出是8周)以后娩出的胎体。"但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界一致认为法律对于胎儿的界定不能完全采取生物学和医学的界定标准,更应注重胎儿的社会性即对胎儿利益的更全面的完善和保护。其一,"12周"这个标准无法从技术上予以准确界定。其二,如果受孕12周以下就不被认为是胎儿,那么显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第28条的有关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因此,法律上对胎儿的保护期间的规定,应从精子和卵子结合,即成功受孕的那一刻起。
(二)加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法制进程的日益推进,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不仅体现在对人性的需求方面,更是加强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一种表现。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胎儿利益由于无法可依而得不到合理保护的现象,使得加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出现,1992年,四川新津县发生关于胎儿因抚养关系产生赔偿请求权的案例。本世纪初的江苏无锡孕妇被撞导致早产案、江苏南通"小石头"索赔案、天津高院的"脑瘫婴儿案"以及成都市成华区"交通事故导致胎儿索赔案"等等。这些案例的出现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加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生命法益保护说
生命法益保护说是德国学者所创。依该学说学者观念,法益为民法所保护的利益。胎儿其实并不具有法律认可的主体地位,胎儿在母体中只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特殊权利即法益。生命权益保护说以法益作为胎儿民法权益保护的基点,巧妙避开了将权利能力作为请求权的依据。然而,其把对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认为是"自然"与"创造",不仅缺乏严谨性也缺乏实体法的依据。显然,该学说还具有弊端。
(二)权利能力说
权利能力说立足于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其认为是否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是决定胎儿利益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本因素。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其在"民法典"中予以明文规定。由此,台湾学者一致认为,对胎儿利益法律保护的依据是胎儿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但至于胎儿的权利能力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是为法定的解除条件说(当然享有说),这种学说是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即认为胎儿在出生前就当然取得了权利能力,如果将来为死产时,则溯及地丧失权利能力。二是法定的停止条件说(溯及享有说),该学说认为胎儿于出生前并未当然取得权利能力,直到其完全出生时,才溯及地取得相应的权利能力。此种学说是日本民法的通说。笔者赞同权利能力说中的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