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学院学生法律论文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法学院学生法律论文》的内容,具体内容: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篇1...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浅析农村电工招聘使用中的劳动纠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国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文件精神,全国各地在推进"两改一同价"(改革电力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工作中,在对过去亦工亦农的村组管电人员(简称"村电工")招聘使用上,由于年龄原因,不能按照国家社保参保条件而未招聘使用的村电工,导致劳动纠纷现象突出,上诉(访)人数众多,据不完全统计,从2002年至2013年,福建、湖南、河南、四川等都相继出现了村电工集众上访和上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农村电力及村电工形成的历史
农村电工的形成主要是根据农村用电的历史所产生的,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0年-1982年集体办电时期,当时人民公社由区公所牵头,组织各生产队社员投工投劳,修建了微型或小型发电站,解决了个别乡镇和村组用电问题。同时,用上了电的乡镇或村组安排专人管理线路和抄表收费,乡电工、村电工、组电工应运而生。
第二阶段:1982年-1988年群众建电时期。在国家实行农村包产到户时,各村组通过卖大集体时期的仓房、耕牛等,自筹资金和组织人力架设农村低压线路,使绝大部分群众用上了电。每个乡设一名乡电工(属乡八大员之一),每个村设村电工,每个组设组电工。
第三阶段:1988年-1999年电力普及时期。随着农村集体、集资办电的兴起,90%的村组群众用上了电,用电照明得到了大面积普及各乡镇按照国家能源部1989年颁发的《乡电管站管理办法》(能源农电[1989]1286号)要求,成立了乡农电管理站;各村组用电按照台区总表计量的方式,由各村组安排人员(村电工)管理本村组线路并负责将电费收取后每月向乡农电管理站缴纳。
第四阶段:1999年-2014年,"两改一同价"时期。199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该通知的核心是"两改一同价".即:改革农村电力体制,要求将所有的农电管理站改革为供电企业的供电所;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农村电网改造面达到100%.同时,国务院[1999]2号文件授权国家经贸委为两改一同价的实施部门。在此过程中,国家经贸委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915号、《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电力[2000]971号)。
以上文件中,均明确指出将乡农电管理站改革成为供电企业的供电所后,对原有的村电工要通过考试合格后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农村电力资产由供电企业接收后通过降低电价的方式偿还。并没有要求接收农村电力资产就必须接收村电工。
由于每个县的村电工人数是供电企业职工的2倍以上,因此,各县在与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以资产为纽带的控股和代管的《电力体制改革协议》中,职工人数均只包含全民所有制职工,不包含村电工。
供电企业通过以各村组变压器台区总表计量的方式向村组趸售电,各村(组)指派村民通过亦工亦农的方式管理本村组线路并负责收取用户电费向乡农电站解缴电费,当时的村管电人员(即村电工)报酬来源的方式是:一是在70年代到80年代的大集体时期村组通过计工分来计发村电工的报酬;二是在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国家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在包产到户后,,每只表收取1元座表费作为村电工报酬;三是随着国家行业管理的深入,为避免村电工随意加价收费而加重老百姓负担,各市县由物价部门按照1989年国家能源部颁发了《乡电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能源农电[1989]1286号)文件要求,不允许村电工直接通过用户加价收费作为报酬,相继出台文件要求供电企业在电价外每度电加收5分钱,随同电费收缴后专款专用,单独摆账,每个月再由供电部门根据每个村电管理的村组用电量的多少返还给村电工。
二、村电工解决的基本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