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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市xx 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书决定书 x检x刑不诉【 2008 】x号被不起诉人王某, 男, 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 ,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x 年x月x日被 xx市x 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 xxx, 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 xx市x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xxxx 年x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于 xxxx 年xx月x日、xxxx 年xx月x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 xxxx 年xx月x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完毕。 xx市xx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 年7月 13 日,犯罪嫌疑人肖某、王某、郑某(在逃)与被害人单某在王某家喝酒时,单某先后同王某、肖某发生口角,后肖某找来郑某帮助其打单某。郑某在王某家将单某叫出门外,在与单某争吵过程中,王某突然抱住单某,致使郑某用肖某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将单某头部打伤,经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单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 xx市xx区公安分局认定王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x×区人民检察院 xxxxx 年 x月 x日(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