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篇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协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协议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列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础准则》,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协议,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收人),再保险接收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协议所引发赔付成本及其它相关费用进行赔偿保险协议.
第三条 本准则适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再保险协议.
保险人将分入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它保险人而签署转分保协议,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它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原保险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协议》。
(二)再保险协议产生应收款项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定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章 分出业务会计处理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该将再保险协议形成资产和相关原保险协议形成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该将再保险协议形成收入或费用和相关原保险协议形成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该在确定原保险协议保费收入当期,按摄影关再保险协议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协议为非寿险原保险协议,再保险分出人还应该按摄影关再保险协议约定,计算确定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协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对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该在确定原保险协议保费收入当期.按摄影关再保险协议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收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该在提取原保险协议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当期.按摄影关再保险协议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收人摊回对应准备金,确定为对应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该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间对应准备金余额当期,冲减对应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摄影关再保险协议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收人摊回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该在原保险协议提前解除当期.按摄影关再保险协议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该在因取得和处理损余物资,确定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协议赔付成本当期,按摄影关再保险协议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该在发出分保业务帐单时,终账单标明扣存本期分保确保金确定为存入分保确保金;同时,根据账单标明返还上期扣存分保确保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确保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该依据相关再保险协议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确保金利息,计入当期报益。
第十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该依据相关再保险协议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收人收取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十四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百分比再保险协议,再保险分出人应该依据再保险协议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该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该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收人摊回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分入业务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给予确定:
(一)再保险协议成立并负担对应保险责任;
(二)和再保险协议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和再保险协议相关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收人应该依据相关再保险协议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 再保险接收人应该在确定分保费收入当期,依据相关再保险协议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收人应该依据相关再保险协议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收人应该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根据账单标明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收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协议》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收人应该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当期,根据账单标明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对应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收人应该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