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国际协议》,其目标是经过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降低各国要求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监管,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础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关键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最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公开贮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隶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关键资本额。隶属资本由未公开贮备、重估贮备、一般准备金(一般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资本工具、长久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依据不用资产风险程度确定对应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资产风险权数,立即不用资产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标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和资产负债表内和该项业务对应项目标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标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关键资本部分最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公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全部从事大额跨境业务银行资本金要达成8%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关键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意义。经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进全球银行经营从重视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原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关键作用,明确要求不一样国家授信风险权重百分比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监督检验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关键。该部分包含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相关最低总资本要求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础要素组成:受规章限制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最小比率。其中相关资本定义和8%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改变。但对风险加权资产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基础上,深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依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风险加权资产。
   ②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监督检验。监管部门监督检验,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内部评定程序,用于判定其面临风险情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定。监管当局要对银行风险管理和化解情况、不一样风险间相互关系处理情况、所处市场性质、收益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原因进行监督检验,以全方面判定该银行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应该遵照以下四项标准:其一,银行应该含有和其风险相适应评定总量资本一整套程序,和维持资本水平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该检验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定情况及其战略,和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能力;若对最终止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合适尽管方法。其三,监管当局应期望银行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