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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意见书
致 银行 市支行:
作为 银行 市 支行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借款申请资料进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 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出见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人为购买 公司开发的 住宅项目(商品后购销合同编号: )房屋,选择所购房产抵押加所购房产之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之贷款担保方式,向 银行提出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并提供贷款申请文件、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等,具体文件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5、《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6、《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7、《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8、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支行与鼎业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委托协议》;
9、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支行与房地产发展商签署的《合作协议》;
10、国家和北京市其他有关法律、清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协议的规定,并根据 律师与借款申请人本人的谈话,特确认下述事实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l、借款申请人干立柱,男,1965年10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110107651023091,现住北京市人景山古城路54栋45号,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
2、申请人在首钢初轧厂工作,根据其所在单位提供的薪金证明,申请人的月收入额为2695元人民币,其所购买房屋总值为304466元人民币。借款申请人提出20万元20年期的借款申请,借款总额未超过房款总额的80%,借款人己将超过购房款20%的首付款交予开发商,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未超过月收入的40%,其现在的职位及收入情况具备按期偿还本息及与贷款相关的其他费用的能力。
3、借款申请人愿以其所购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里13井207房屋作抵押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人景山支行申请住房住房抵押贷款,且这一个倾贷款方式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
4.借款申请人与开发商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该合同除未办理预售登记外,其他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其资信条件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另,鉴于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条件以及不动产在贷款期间有毁损灭失的风险,放提请贵行注意:
l、如责行决定贷款给借款申请人,请务必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要求抵押贷款人办理房产保险,以确保贵行债权的实现;
2、贵行在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