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BF——0604
协议编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协议
(试 行)
出租方:
承租方:
制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二OO三年十二月
术 语 解 释
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企业。
2. 承租方:和出租方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取得租赁车辆使用权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
3. 确保人:当承租方不能推行汽车租赁协议约定义务时,代为负担对应责任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据汽车租赁协议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车辆,包含隶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为取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费用。租金不包含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能够证实租赁车辆符正当律、法规要求在道路上行驶相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 设备:指确保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置设施。
8. 超时费:超出协议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协议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租金。
9. 超程费:超出协议约定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 确保金:为确保承租方推行协议义务,由承租方提供资金形式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
北京市汽车租赁协议条款
本条款依据《中国协议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全部权。
2. 依协议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情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租赁车辆,和租赁车辆行驶所需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情况信息。
3. 无偿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和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二十四小时救援服务。
5. 负担不低于80%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负担保险企业相关条款范围内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取得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权利
1. 按协议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确保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情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取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效所提供对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实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