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专题四:股东、股东大会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与股东大会规范
一、股东权利
投资者持有股票可以有三项权利:
其一,投票权;
其二,剩余分配权;
其三,股票价格波动收益。
股票所有权与实物所有权(如房产)之间的区别!
股票所隐含的所有权的“权”非常有限,由小股东打破股东大会平衡的机会就像一个选民要决定年度总统竞选的结果那样渺茫!
二、股东大会制度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策;公司董事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增资、减资和章程的修改须由股东大会批准。而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其执行公司业务决策须完全依照章程授权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这种股东大会权力至高无上,董事会依附于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格局被称为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问题:
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孰优孰劣?
股东大会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规范体系由《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构成。
《公司法》将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实际上就是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概念,除年度股东大会外,其他均为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东大会程序
《公司法》第102条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规则》特别对公司的高管人员和其他当事人提出了特定要求,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