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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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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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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发布时间:2012-06-05 15:15:17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小】【打印】【关闭】
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 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 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 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 再交易费用、利息、
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 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 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
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 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 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
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 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 外观和内在品质发
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 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 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
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 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