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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
偿;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 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 物体坠落;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只
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米取施 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 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⑴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
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保险车辆遭受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
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
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
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 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 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虽 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 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 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 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
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
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虽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 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 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 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 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 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 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 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 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 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 由被保险人负 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