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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企业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宗旨:为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企业法》和《中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制订本企业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 (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住所: 。企业住所发生变更,须事先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同意。
第四条 企业性质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 校长: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 (只能由校长或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企业办学宗旨:
第八条 企业由 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举行者投资设置,举行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企业享受由举行者投资形成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责任,含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九条 办学规模:
第十条 办学层次: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及类型:
第十二条 办学范围:
第十三条 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举行者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一览表。
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法
出资时间
(注:出资方法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对应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数额、起源、性质一览表。
资产名称
数额
起源
性质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注册后,应向举行者签发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应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成立日期、企业注册资本、举行者姓名或名称、交付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实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实书由企业盖章。出资证实书一式两份,举行者和企业各持一份。出资证实书遗失,应立即向企业申报注销,经企业董事长审核后给予补发。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设置举行者名册,记载举行者姓名/名称、住址/
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实书编号等内容。
举行者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九条 举行者作为出资者享受全部者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议、资产受益等权利,并负担对应义务。
第二十条 举行者权利:
一、查阅企业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汇报和会计账簿。
二、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组员、监事会组员;
三、分取企业利润;
四、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取企业剩下财产。
(注:可依据企业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法》要求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 举行者义务:
依法推行出资义务;
以认缴出资额为限负担企业债务;
不得抽逃出资;
遵守企业章程要求各项条款。
(注:可依据企业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和《企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冲突)
第二十二条 出资转让:
举行者能够决定其它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举行者依法转让其股份后,企业应将受让人姓名、住所和受让出资额记载于举行者
名册。
企业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企业教学、经营活动顺利、正常开展,企业
设董事会、校长和监事,负责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估计、决议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校长室、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校长、监事应遵守企业章程、《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企业法》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研究决定相关职职员资、福利、安全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问题,应该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员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员代表列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研究决定经营重大问题、制订关键规章制度时,应该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员意见和提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员,不得担任企业董事、校长、监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因犯有***、***、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未满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五年者;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企业)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企业(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