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建构筑物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及《机械动力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对建构筑物的使用、维护、修理直至报废、拆除等各个环节进行综合管理,确保建构筑物安全可靠的使用。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厂具有固定资产的各类建构筑物设施。
建筑物是指生产分厂、辅助分厂、物流公司、办公室等生产用房屋。
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使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坐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桥架、管架及各种非金属塔、池、槽、主要设备基础及各类工业炉衬里等。
三、管理规定
1、主管设备的副总是工业建构筑物管理的总负责人,对建构筑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研发工程部及设备管理部专业人员,协助主管副总解决建构筑物重大修理的技术问题。
2、研发工程部负责对已交付生产使用的建构筑物(其中包括共用管廓)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协调处理存在的问题,同时负责各设备的衬里、设备与管线保温的管理工作。
3、各分厂的建构筑物,从列入该单位固定资产之日起负责日常管理,分厂设备员协助分厂厂长搞好建构筑物的管理工作。
4、公用管廓的管线及管架按《密封管理标准》中界定的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5、厂区道路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
6、研发工程部负责对各单位所属建构筑物存在缺陷的施工处理。
7、基建、技措及安措项目中建构筑物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研发工程部的人员参加,在竣工验收后应向研发工程部移交。
8、建构筑物在使用中:
⑴、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迁移和增添设备装置。
⑵、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进行房屋的改造和使用变动。
⑶、不得利用建构筑物中的构件,作为检修或安装设备的起重支点或锚点。
⑷、不得对建构筑物任意剔凿开孔拆除和破坏。
⑸、在厂区内不得随意盖房和乱接管线。
⑹、不得任意开挖地下管沟埋设管线和电缆。
⑺、严格加强对水蒸汽和侵蚀性介质的管理,不得任意排放,室内地面不得积存水、油及侵蚀性液体。
⑻、上述各条如确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使用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方案和必要的核算依据,到研发工程部办理审批手续(设计部门确定的除外)。
9、各单位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还应在设备停车后、雨后、年度大检修期间及异常气候前后进行检查。其重点是检查日常不易看到或短时间不易发觉的高空处、隐蔽处和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上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10、建构筑物档案准确、齐全,记录及时、整洁。
11、研发工程部专责人员应对职责划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经常性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了解和掌握建构筑物的技术状态,及时纠正违章使用现象,消除存在隐患。
12、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建构筑物,由研发工程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报主管设备副总批准,并及时安排消除。
13、各使用单位需对建构筑物进行特别项目的检查时,如无能力实施,可办理委托手续由研发工程部协调安排。
14、重大缺陷的测试数据、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均应记入使用单位和生产部建立的建构筑物档案中。
15、厂区施工应办理动土证,隐蔽工程完成后要有验收记录。
16、各单位在操作中要严格控制工艺指标,在检修过程中做到文明施工,杜绝因侵蚀性介质乱排乱放而导致的楼板、地面等建构筑物的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