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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出租房屋管理实施标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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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出租房屋管理实施标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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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企业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租赁工作,依据《中国消防法》、《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出租房屋”是指各企业采取对外出租形式,从而取得经济收益一切房地产(包含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招待所、场地等);“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是XX企业出租房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管理准则。凡在XX企业管理范围内对外出租房屋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租赁房屋单位、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必需遵守本细则。本实施细则没有要求事项必需遵守相关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协议签署及租赁登记
第四条 各企业签署出租房屋协议必需严格根据《房屋租赁协议(范本)》(见附件1)实施。承租人为个人,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立案。承租人为单位,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立案。同时房屋出租时标准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风险金。
第五条 各企业出租房屋出租期限为1年,协议期限超出1年必需报XX企业XX部立案审查,待审批同意后才能签署租赁协议。
第六条 企机关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办事机构批文。
第七条 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厂用,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文件。
第八条 以下房屋不得出租:
1、危险房屋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房屋;
2、违章搭建房屋;
3、承租人拒绝签署治安责任确保书。
第九条 严禁租赁给下列人员:
1、无正当有效身份证实人员;
2、育龄妇女无原籍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情况证实;
3、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多种票证、非法刻印人员;
4、收、拾废品人员;
5、非法经营食品加工人员;
6、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污染、有严重腐蚀物品人员;
7、其它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生活人员。
第三章 安全规范
第十条 出租房屋安全使用,坚持“谁全部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标准。所出租房屋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该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要求承租人出示身份证实,登记承租人姓名或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不得向无正当身份证实人出租房屋。
(二)发觉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
(三)配置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等必需安全设备和设施。
(四)通知承租人应该遵守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要求,并和其签署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需安全检验,立即维修、养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六)对未纳入旅店业管理有多人居住出租房屋,应该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要求报送基层管理组织;居住人数超出15人,配置对应数量专职管理人员。
(七)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计划生育责任书,根据计划生育责任书要求,帮助做好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
(八)不得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
(九)按国家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