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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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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单位考核中居 于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认为这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的情形。单位的这种做 法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法院对这类争议如何判定?本 文围绕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整理了相 关法律依据、案例、观点,为法律人提供参考。
1.《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 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 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议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
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 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的,应予支持。
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一一***(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 纠纷案
关于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为由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的合法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 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
“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 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 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也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 间的竞争是残酷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面对激烈竞争, 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迫使员工处于不进则 退的竞争环境中,从而增强用人单位的竞争力,力争使企业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末位淘汰”就是从国外 引进的所谓先进的管理手段之一,所谓“末位淘汰”,顾名思 义就是将工作业绩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