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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喷淋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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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喷淋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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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喷淋设计规范》.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Ⅲ级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
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
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A。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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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系统选型
一般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
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
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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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系统选型
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环境温度低于 4℃,或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严禁系统误喷;
替代干式系统。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
区域;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 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严重危险级Ⅱ级。
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 的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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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 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直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 -- 泡沫联用
系统:
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92 的规定.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
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混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