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美发师(工种代码: 46-011 )
一、举办单位和个人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 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 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管理人员
(一)校长(主任): 1 名,专职,应具有大学以上相关专业学历,高级以上职 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及管理 3 年以上,熟悉职业 培训、鉴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办公室人员:主任 1 名,专职,协助校长(主任)管理职业培训日常行政 事务。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职业培训工作 2 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鉴定有关政策。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 2人,其中,教导主任 1 人,专职,协助校长管理 职业培训教学事务, 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教学管理辅助人员,不少于 1 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 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以上人员应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管理 3 年以 上,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
(四)工作人员: 1—2 人(专职不少于 1 人,并能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职 业培训报名、 造册、***等工作。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初级以上职业资格, 从事职业培训工作 1 年以上,了解职业培训有关政策。
(五)设备维修保养人员: 1 人(可兼职),负责教学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 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有电工专业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安全操作上 (六)财务管理人员: 2 人(可兼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持有会计员以上职 称证书。
三、教师
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 : 20配备教师。每个教学班至少1名专职教师。任职 初、中级职业培训班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教师上岗资格 证书;任职高级职业培训班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资格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四、场地(以 30 人教学班为基准)
一)办公用房:不少于 40 平方米。
(二)理论教学场地:不少于 70平方米,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 配备电教设备,30套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备。
(三)实****操作场地:
190平方米以上,温度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
生等有关规定。
(四)招收住宿学生,必须具有相应的住宿条件 五、设备
(一)办公设备:电话、传真、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计算机等。
(二)教学、实****设备:
1 .初级美发师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高层展柜及物品柜
套
1
2
剪发镜
面
15
3
剪发椅(可升降)
套
15
4
洗头椅
套
10
5
冲水躺床、冲水盆
套
3
6
热水器
套
3
7
焗油机
台
3-5
8
大风筒
台
3-5
9
红外线灯机
台
2
10
实****公仔头支架
个
60
11
仪器消毒箱
个
1
12
电视、投影
套
1
13
空调
台
1
14
工具车
台
10
2 •中级美发师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