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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增资协议增资补充协议咨询协议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乙方:国电电力内蒙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正蓝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为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出资设立的专业从事光伏发电项目投资、 建设和运营的公司。基本情况 如下:
注册号:
名称:
类型: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目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增加注册资本金, 内容如下: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00万元人民币增至1600万人民币,即增加注册资本 金1500万人民币。
所增加注册资本金由甲方认缴,甲方于本次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之前缴付增资 金额。
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600万人民币。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方认缴 1500万人民币,实缴1500万人民币,%;乙方认缴100 万人民币,实缴1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公司股权 %。同时,公司法定 代表人将变更为甲方委派的法定代表人。
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当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目标公司公章、财务专 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 行开户证等一切印章和证照原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协议约定延迟 向甲方移交上述印章和证照原件的时间。
对增资前目标公司所签署的合同,除甲方书面认可之外,均视为无效,若由 此对增资后的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但目标公司与乙方的《咨询服 务合同》及目标公司与当地政府及农、牧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甲方已知悉
具体内容并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确认。
甲方增资前目标公司的债务、赔偿责任和担保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标公 司与乙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及与当地农、牧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除 夕卜。
乙方确认增资前目标公司无税务和工商等行政责任,若有则相应责任由乙方 承担。
乙方确认增资前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责任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增资及变更股东的行为。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签署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 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丁 2014年08月 日在呼和浩特市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人:
乙 方:国电电力内蒙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人:
正蓝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增资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国电电力内蒙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目标公司增资后的若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首次增资后根据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 50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进展 情况对目标公司进行二次增资,乙方不再增资(即在甲方单方面增资后,乙 方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被稀释),增资完成后,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 项目总投资的20%。
•乙方承诺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 50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发电后乙 方向甲方出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所有股权,收购对价为乙方的原始出资 额。
•乙方承诺,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未全部退出期间,放弃其对目标公司的分红 权和决策权。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丁 2014年08月 日在呼和浩特市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人:
乙 方:国电电力内蒙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人:
咨询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