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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本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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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黄云 时间:2006-4-27 17:50:14 来源于:原创 作者: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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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该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生产者或提供者的显著标记①。在商品、服务贸易日益市场化、国际化的今天,商标不仅代表着商品、服务本身的价值和质量,同时也是其所有者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商标历经115年的精心培育,以725亿美元的评估价值,列全球知名品牌之首。在国际贸易中,注册商标,特别是享誉世界的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寡,更是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
目前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相关法律、法规欠具完善,市场理念还未在社会中完全形成,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多,甚至在部分地区有愈演愈烈之势。出现大量的“制假村、制假县”,严重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在国际上给中国商品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随着中国加入WTO,《商标法》修正案的出台,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加强保护注册商标相关法律的研究,加大惩处假冒注册商标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我国1979年《刑法》第127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对《刑法》的第127条作了重要修改、补充。1997年修订的《刑法》完全纳入了上述重要的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三种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注册商标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行为。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的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所谓自然人是指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自然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主要涉及到行为人本身的年龄情况和智力情况。《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有毒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罪不在八大罪之列,所以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从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可能成为其他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共犯,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因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自然人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包括领取工商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